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平财办行〔2015〕9号
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规范市直机关公务活动支出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豫财行〔2015〕12号)精神,制订《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pdsclbcgd.doc
平顶山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7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本局有关科室
平顶山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3月 日印发
附 件:
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范市直机关公务活动支出行为,加强公务活动经费管理,确保公务活动支出管理制度全覆盖,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平财办行〔2014〕24号)中未能涵盖的公务活动支出,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平顶山市内各区,包括高新区、新城区,下同)以外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由原单位负责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驻地与暂驻地之间交通费,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驻村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因个人或组织原因,长期(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下同)脱离基层工作的,离职期间生活补助费和防疫费不再发放。
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被市委组织部或被省直有关机关(厅、委、局)抽调到外地(外省、市、自治区)或省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市委组织部或省直有关机关(厅、委、局)公函,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原单位在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我市各县(市、区)、乡(镇)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不属于差旅活动,原单位不安排各种补助。援藏、援疆及公派驻大陆地区以外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视、案件查办、项目评审及救灾等专项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可以按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开展专项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牵头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不再负担有关费用。
四、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五、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六、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七、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我市各县(市、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八、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不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出差人员在规定标准内可以自行选择入住饭店和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九、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的食宿费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十、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如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十一、市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市直各部门可按照《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三、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