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平办﹝2015﹞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办〔2014〕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对口接待。
市接待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城区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接待分工
第五条 根据接待对象层级、任务等情况,实行分级对口接待。
市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司(局)级(含司局级)以上领导;
(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正司(局)级(含司局级)以上领导;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副秘书长(含办公厅副主任)以上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派出的工作组、调研组、检查组、考察组等;
(五)兄弟地市、友好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市级领导(含秘书长);
(六)我市举办、承办的全国性、区域性会议以及大型活动的重要来宾;
(七)协助市直机关接待来平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副司(局)级领导;
(八)协助驻平部队接待军级以上领导;
(九)市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口接待:
(一)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处级领导及处级以下来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处级领导及处级以下来宾;
(三)兄弟地市、友好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副秘书长、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下来宾。
市直机关各单位负责对口接待: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副司(局)级领导及副司(局)级以下来宾;
(二)各省省直部门领导及其以下来宾;
(三)兄弟城市对口部门领导及其以下来宾。
各县(市、区)、新城区、高新区负责本辖区来宾的公务接待工作。
各县(市、区)、新城区、高新区、市直机关接到副司(局)级以上领导和上级部门派出的专案组、检查组、考核组、巡视组、宣讲团、报告团等重要团组来平通知,以及需我市副市级以上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通知,应当第一时间形成书面客情信息,对口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情况报市分管领导和市主要领导。客情信息应包括接待对象姓名、职务、抵离方式时间、活动主要内容等,并附派出单位公函。
第三章 接待审批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公务活动范围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禁止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八条 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接待单位应按照接待分工,严格规范接待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我市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实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对口签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接到省(部)级以上领导及省委、省政府工作组来平通知,在印发值班快报前,先报告市委秘书长,沟通相关事项。
(二)市直机关各单位接待规定范围内的人员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批。
(三)各县(市、区) 、新城区、高新区负责接待的来宾由本县(市、区)责任领导签批。
(四)专项活动的接待任务由承办单位报责任领导签批。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要及时将秘书长批示的接待任务,通知有关接待参与单位。市直各单位对口接待范围的任务在内部自行转办。
第九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十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应当从严控制接待范围,切实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 各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当地、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出差人员应当主动结清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主动缴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有公务灶的可在公务灶就餐。
第十五条 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管控交通。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
第五章 接待场所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八条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推行企业化管理,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 、 新城区、高新区、市直机关各单位负责筛选政务考察点,定期将基本情况报送市接待办公室。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预算制度,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将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一)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市接待办专项接待费用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他市直单位发生的接待费用从现有经费渠道中解决,各县(市、区)接待费用的管理由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二)我市举办、承办的大型重要活动、专项活动接待费用在该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县(市、区)、新城区、高新区、市直部门承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全省性、全市性会议和重要活动,接待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
(三)市直单位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的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食宿、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派出单位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及接待人员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完善国内公务接待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经费预算编制、接待审批、接待安排、财务报销等环节的审核和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每月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审计部门应当审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 党委、政府,新城区、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市、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 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全市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外事活动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招商、外事等部门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注重实效,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接待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相关规定凡与实施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公务接待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