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资[2010]16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豫财预[2010]163号)的规定,结合省财政厅内设机构业务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现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产权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二、符合上述范围的有关单位,经批准处置国有资产或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时,应先到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申请编制执收代码(已有执收代码的不必申请)。
三、上缴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有偿使用收入时,按照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填写《河南省省级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填写清楚缴款单位全称)。
四、处置国有资产或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过程中,应缴税款和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可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上缴省级国库。
五、缴入省级国库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优先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缴入省级国库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部分,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其余部分原则上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六、除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需缴入省级财政。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资[2008]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