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我院的具体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资金供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等三方面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院内各种经济行为,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保证学院的经济活动合理、合法。
二、根据学院的财力和发展计划,合理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做好控制及管理工作。
三、多渠道依法筹措资金,科学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称分管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院内各系室、职能部门的财务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对本部门的财务工作负责。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各项财务工作,制订院内各种财务规章制度。院内教学、科研、后勤、工会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并经学院批准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其设立应经过财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制订的财经制度,定期向财务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务处、审计监察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院办企业、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
一、经学院批准成立的院办企业等经济实体,根据其是否领取营业执照、行业分类进行管理。
1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主要对外营业,在银行开户,独立核算的,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主要对院内服务,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但考虑到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特殊性,后勤集团则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的院办企业等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应行业的财务制度;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的经济实体,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或同类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
三、院办企业等经济实体的成本核算必须执行“完全成本法”。属于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折旧、维修等各项支出,一律计入成本。形成的利润,按学院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院办企业等经济实体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细则,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帐务处理程序,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各类资金和各经营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等,并报学院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第八条 学院要重视财务队伍的建设,各级财务机构要按需要配备好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要有较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较强的财经法纪观念,较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敢于抵制违反财经法规行为。临时工原则上不能担任出纳和主办会计。
第九条 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院内各级财务人员,行政上隶属于所在部门,业务上受财务处领导。财务人员的进出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等,要征求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的意见。
第十条 学院实行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财务处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应不少于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学院要采取有力的措施,通过培训、进修等方式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优秀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前提下,公用经费优先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使学院各项事业得到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由院长负责拟定。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各部门收支计划,向院长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由院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议,经学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后执行。在年度预算未通过批准前,预算支出先按上年度预算支出数的 25% 执行。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财务处报送下年度经费支出计划,计划分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份,财务处汇总编制学校下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由院长负责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控制,预算指标按计划分季度执行。学院原则上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 但对学院统筹的年度预算经费项目采取“超支不补、节余归公”的办法,采用在财务核算系统中设置年度预算经费控制项目的形式进行管理。院内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允许搞超预算支出。对超预算支出,财务部门均应拒绝,以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学院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改变等原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确需调整时,学院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通常采用项目流动、运用机动费、追加收入和减少支出等办法。预算的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上级部门带项目下达的专款,一般情况下,在款项到达学院账户后,由财务处书面通知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当作本年预算的追加。使用过程中应保证专款专用。
二、预算的追加和追减, 5 万元以内 ( 含 ) 的由分管院长根据学校实际进行调整, 5 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长根据学院的经费状况提出方案,提交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 、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正常教育事业经费拨款和专项教育事业经费拨款等。
2 、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各级财政获得的科学研究经费,通常指纵向科研经费,包括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下达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科研经费拨款等。
3 、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例如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住房公积金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 、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必须强化对收入的管理和监督。除财政拨款和捐赠收入外,各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都应遵守国家的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完善收费许可手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统一由学院财务处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各项收费收入必须先进入学院财务处,学院财务处再根据“收支两条线”规定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自行收费。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损。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制度。各部门负责管理的年度预算经费、专用基金、科研经费及各部门的自有资金,部门负责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经济法规、财务制度和学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 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项支出,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统一规定的,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需作特殊处理或无规定的应报学院主管部门批办。学院财务处可以依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和学院财务工作的特点,根据实际需要制订或修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禁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务部门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以合法的支付凭证为依据,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以领代报,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应正确收集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要按适当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学院结余除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外,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以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以及其它专用基金等。
一、修购基金:是指学院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及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学生奖贷基金:是按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四、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的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五、住房基金:是学院拥有的由公房出售收入、房改经费拨款等资金组成的专用基金。
六、其他专用基金:是除上述基金以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设置和提取其他专用基金。各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自行设置的专用基金可参照有关标准按适当的比例由学院自行提取。院内各部门必须按各专用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直接负责专用基金的提取和收支监管,并在日常报账时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入账,定期清查余额。涉及较大数额的基金支出时,一般须经分管院领导批示,以控制支出,保证资金用到实处。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建立健全的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学院有关规定核算;对存货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物、卡相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及转让,一般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大型、精密、贵重的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变价收入转入学院修购基金。
第三十条 学院转让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一条 学院禁止用事业费对外投资及融资。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对院办产业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三条 院属实行二级核算或独立核算的单位、部门,因其对外行为的后果要由学院负担,因而除学院授权外,均不能私自对外发生债务的借贷关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务机构应加强对债务的管理,各种负债应区别性质及时清理,按期归还。
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院二级财务应按财务处要求编报财务报告。所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等情况以及对本期及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中,后勤集团要编报的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资金流量表及其有关附表,并附文字说明。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八条 学院财务处应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院的具体实际,建立和健全院内各级经济责任制及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平顶山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