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健全内部控制,合理使用有限资金,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严格坚持刚性预算。经批准后的预算,即具有刚性约束力,不得随意追加或调整。
(二)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各单位的预算控制指标、支出范围和权限内审批各类经费支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不能履行审批责任时,应明确审批代理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财务处备案。
(三)实行报销凭证预审制。各单位报账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相关财务资料并对报销凭证进行预审。
二、财务支出审批权限
(一)校属各单位正常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正常经费包括院系经预算核定的教学运行管理费、学生管理活动经费、就业费等,以及部门经预算核定的办公费和因履行职能校内核拨的业务费用。
1.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2.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事先报主管校领导同意,报账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3.单笔支出超过3万元的,事先报主管校领导同意,报账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报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预算内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预算内专项经费指列入年度预算的重点项目或阶段性项目经费,包括学科与专业建设费、教学仪器设备费、基建工程项目费、后勤修缮经费、公务活动费等。
1.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专项列入单位负责人审批。
2.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事先报主管校领导同意。报账时经专项列入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3.单笔支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先报主管校领导同意,报账时由专项列入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单笔支出在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先报主管校领导同意,报账时经专项列入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5.单笔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所有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科研教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科研教研经费指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教改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等。
1.纵向课题及校内科研教研资助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单笔支出3000元以下的,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超过3万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2.横向课题经费单笔支出5000元以下的,经课题组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主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超过3万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四)其他日常事项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1.教职工工资、随工资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以及缴纳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支出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2.工资表以外发放的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引进人才享受待遇等经人事处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各类奖励经费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及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经学生处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5.利息支付由财务处根据合同按期提出支款报告,经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6.社会化投资返还款的支付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合同,按投资商分别提出支款报告,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审核后,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7.水电费支出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8.后勤总公司运行费支出,由后勤管理处根据费用开支项目进行审核,核定费用项目及金额,制作费用支付明细表,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审核、报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9.车辆运行费等公务活动支出由两办负责人签字审核,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10.学生因退学等原因需要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的,由院系和教务处审核确认,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3000元以上的,报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五)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设立及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指未列入年度用款计划、因不可控因素发生的经费支出项目。
1.严格专项设立审批程序。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设立需主管校领导提议,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的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经费一经批准,其支出审批程序按预算内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办理。
三、财务审批要求
(一)财务支出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对所审批的支出事项负责。
1.教学院、系(部)学生管理活动经费和就业经费由党总支书记签批,其他经费由院长(主任)签批。单笔支出超过5000元的,需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签批。
2.非教学单位经费支出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批。
3.校领导的个人公务费支出,经校领导本人签字后由党办、院办或分管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
(二)每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应集中一次审批,严禁拆分票据分散报销。
(三)严格预算监管,强化内控管理。
1.强化预算管理,实施预警机制。财务处每季度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各单位予以通报,对预算执行异常的给予警示提醒或暂缓办理报销业务。
2.加大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项经费使用流向,合理控制大额支出,保障资金运行正常。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和财务处要不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强化内控管理。资金流向出现异常的,财务处可以拒绝支付。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平顶山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平学院办发〔2014〕2号)执行,各部门不得自行结付和报账。
2.差旅费严格按照《平顶山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3〕22号)执行;因公出国出境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3.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的各项开支必须遵照《平顶山学院大额款项支出审签实施办法》(平学院行〔2013〕59号)执行;科研经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各项开支必须遵照《平顶山学院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实施办法》(平学院行〔2013〕61号)执行;后勤零星维修严格遵照《平顶山学院零星维修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3〕62号)执行。
4.从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划拨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支出,需遵照《平顶山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平学院行〔2013〕34号)执行。
(五)报销手续要求
1.专项经费支出凭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议及报告批示和合同(协议)办理审批报销手续。
2.实物购置支出应由验收保管人员签章或实物入库手续,固定资产购置应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基建项目、后勤修缮、大宗物品采购需填写《平顶山学院款项拨付审批表》办理支付手续。
3.经办人原则上应为我校正式教职工,对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审批报销前应上网查证,并注明“已经查证”。
4.报销招待费、飞机票和出国出境费用由校长审批。
5.定额发票超过500元以上需附明细清单并盖章。
6.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超过2000元的需转账支付。
7.现金报销和预算外专项经费支出应由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结报。
8.各类票据从开票之日起超过一年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附则
(一)以上规定金额“以上”包含本级,“以下”不含。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平顶山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办法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