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文件
平学院行〔2017〕84号
平顶山学院
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平顶山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11月7日
平顶山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和《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平财行〔2017〕6 号),在原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整合及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各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平顶山市区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平顶山市以外的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有效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等级标准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正副厅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不可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也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xzzf.mof.gov.cn)政策发布栏查询。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省内其它地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到本市各县(市)、石龙区(市内各区除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除接待单位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支出。
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平顶山市以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平顶山各县(市)、石龙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列入到各单位年度预算。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差旅费经费报销比例,以保障正常活动开展。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租车发票报销,列入“差旅费”支出科目。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市内各区(包括高新区、新城区)公务活动,不按出差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缴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所在单位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单位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填写《平顶山学院出差费报销表》,省外出差须另附《平顶山学院省外出差审批表》。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出差人员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审批表上说明情况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因医院病床紧张,病人需要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在省内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期限和规定等级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平顶山市内各区,包括高新区、新城区,下同)以外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由学校负责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驻地与暂驻地之间交通费及外出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驻村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因个人或组织原因,长期(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下同)脱离基层工作的,离职期间生活补助费和防疫费不再发放。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被市委组织部或被省直有关机关(厅、委、局)抽调到外地(外省、市、自治区)或省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市委组织部或省直有关机关(厅、委、局)公函,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学校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经抽调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在市内各县(市、区)、乡(镇)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不属于差旅活动,学校不安排各种补助。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工作等费用由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单位负担。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视、案件查办、干部考察、活动督导、项目评审及救灾等专项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可以按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开展专项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牵头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学校不再负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三十条 教师进修培训等相关专项业务活动依据专项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纪委监察处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对其出差活动以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4〕50号)和《平顶山学院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平学院行〔2016〕1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省内外出差住宿、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