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文件
平学院行〔2016〕85号
平顶山学院
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往来借款管理办法》的通 知
校属各单位:
《平顶山学院往来借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1月29日
平顶山学院往来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往来借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往来借款是指各类转账借款,主要包括购买设备、材料、资料、水电等的预付款;零星基建、大修项目的预付款;各类保证金、教师进修培训(含会议培训)费及其他借款。
第三条 学校往来借款坚持预算控制、专款专用、及时清理的原则,不得无预算借款或超预算借款;往来借款只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办理借款应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所有借款须“一借一清,先清后借,及时清理”,不允许长期挂账。
第四条 学校统一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
第五条 借款人须是学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学生、临时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借调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办理借款。
第六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财务流程办理预约借款,严格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明确借款单位、日期、资金来源、用途、金额等。
第七条 借支工程款,须提供工程合同;借支各类服务或物资采购,1万元以上(含 1 万元)须提供购货、服务合同;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的,须提供合同原件;经费借款审批权限参照《平顶山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办法》《平顶山学院财务审批补充规定》执行。
第八条 往来借款必须及时办理冲账手续,各类借款冲账期限为:
(一)购买设备、材料、资料、水电等发生的借款,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时间冲账;无合同约定的,应在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冲账。
(二)各类维修、改造等工程借款,不需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在工程完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冲账;需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在审计报告签发后15日内冲账。
(三)其他借款原则上应在一个月以内冲账。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定期对往来借款进行催报,各单位财务报账员协助通知借款人,催促借款人及时办理冲账手续。
第十条 学校实行借款人和经费审批人双层经济责任制,借款人对借款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有直接经济责任,经费审批人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往来借款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制度,凡超过借款归还期限、财务处发出催报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办理冲账手续的,财务处向人事处提供相应名单,从次月起每月冻结借款人校内绩效(税后)1000元,往来借款结清后再解冻所扣校内绩效。
第十二条 职工调离学校和学校内部调动,必须先归还本人名下所有借款,经财务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校内调动手续。发生有欠款职工调离学校的,经费审批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将承担清理报账责任。
教职工退休前,须及时清还本人名下借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平顶山学院借款管理办法(试行)》(平学院行〔2013〕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