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文件
平学院行〔2016〕47号
平顶山学院
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平顶山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6月12日
平顶山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参加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费)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校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并确定学分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该门课程所属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折算而成,计算公式为:每一学分收费标准=学年收费标准×学制÷专业总学分(详见下表)。
专业类型 |
学制 |
每学年收费标准(元) |
计算依据 |
每学分收费标准(元) |
文史类 |
4 |
3400 |
3400×4÷170 |
80 |
理工类 |
4 |
3700 |
3700×4÷180 |
82 |
艺术类 |
4 |
5700 |
5700×4÷170 |
134 |
医学类 |
4 |
4500 |
4500×4÷180 |
100 |
注:专业学分依据《平顶山学院2012版普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二次修订)修订意见》,文史类(含艺术类)专业修业总学分按170学分计,理工类(含医学类)专业按照180学分计。
三、收费规则
1.主修专业学费的收取
为简化手续,便于管理,学生主修专业的学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年标准按学年预收。在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根据实际修读学分进行结算。不交纳学费者,不得参加选课和获得学分。
2.主修专业以外学费的收取
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课程的,需要另行交费。收费标准视情况不同规定如下:
(1)双学位教育按照学分制收费标准执行。
(2)课程重新学习(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不收费。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须重新学习(重修)该门课程。重修课程需收费,收费标准按学生所在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其他重修课程亦按此标准收取费用。
四、退费办法
1.学生在修读所选课程后两周内申请退选的,经教务处批准的,不收费用。
2.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退学等原因需退学费者,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费管理
1.学生缴纳的学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收取,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进行分配,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具体开支手续依照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办理。
3.根据按成本支付的原则,除主修专业学费之外的其他各种修读学费的60%由开课学院支配,用于教学管理、课酬、实践性环节等方面的支出,任课教师的工作量不再计入学校计划内教学工作量;5%由学生所在学院支配,用于教学管理;10%留教务处支配,用于试卷印刷、证书打印等日常教学管理;25%留学校支配,用于水电费用及教学设施维护。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