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财行〔2019〕6号
平顶山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精神,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行〔2019〕108号)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省内其它地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到本市各县(市)、石龙区(市内各区除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在安排工作餐或协助安排用餐时,严禁安排酒水。
二、将《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平财行〔2017〕6号)中“公杂费”调整为“市内交通费”,不再包含通讯费用支出。到平顶山市以外地区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我市各县(市)、石龙区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接待省级及以上机关人员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行〔2019〕108号)的规定办理。
四、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五、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票据。其中,由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单位内部交通工具或在内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就餐的,出差人员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并索取税务发票。接待单位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按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七、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八、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市直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九、本通知自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与此相抵触的文件条款自行废止。
2019年9月1日
平顶山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