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文件
平学院行〔2019〕85号
平顶山学院
关于修订财务报销审批相关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报销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升报销效率,经学校研究同意,决定对《平顶山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办法》(平学院行〔2014〕16号)和《平顶山学院财务审批补充规定》(平学院行〔2016〕18号)中的个别条款做出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平顶山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办法》(平学院行〔2014〕16号)修订意见
1.将第二条“财务支出审批权限”第三款“科研教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修订为“科研经费审批按照《平顶山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平学院行〔2018〕66号)及相关文件执行,其他项目经费审批按照以下标准审批:单笔经费报销5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000元(含本级)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项目经费管理按照项目研究周期分年度执行,非科研项目研究周期结束后原则上不予结转”。
2.将第三条第五款第四项“报销招待费、飞机票和出国出境费用由校长审批”中关于“飞机票”的审批修订为“报销单人单程票价2000元以下机票由单位负责人签批,超过2000元的,机关教辅单位由主管校领导签批,院系根据经费归口由归口校领导签批”。
3.第三条第五款第六项“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超过2000元的需转账支付”修订为“严格遵照公务卡使用相关规定,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4.废止第二条“财务支出审批权限”第一款“校属各单位正常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第二款“预算内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第三条“财务审批要求”第五款第七项“现金报销和预算外专项经费支出应由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结报”之规定。
二、对《平顶山学院财务审批补充规定》(平学院行〔2016〕18号)修订意见
1.将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二级学院经费单笔支出1万元以上的,需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核后根据经费归口报主管校领导签批”修订为“二级学院经费单笔支出1万元以上的,根据经费归口,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签批”。
2.将第一条第四款“购买笔记本电脑、空调、摄像机、录像机、照相机必须由校长审批”修订为“购买笔记本电脑、空调、摄像机、录像机、照相机须由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校领导审批”。
3.将第三条“差旅费报销审批”第一款“省外出差审批”中的“机关教辅单位教工省外出差支出预计在5000元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签批,超出5000元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修订为“机关教辅单位教工省外出差支出预计在1万元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签批,超出一万元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4.将第五条“进一步规范发放校内和校外人员劳务费及在校生奖助学金及各项补助”第一款之“培训费讲课费标准”修订为“校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会议、培训参照《平顶山学院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7〕95号)执行。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国培计划、双师型教师培训等按照上级相应管理规定标准执行。校内人员评审咨询费等劳务发放按照《平顶山学院评审咨询费发放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7〕96号)执行”。
5.将文件“附件 报账须知”第三条“常见报账业务规范”第三、八、九、十、十一款中涉及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小额图书、文印、固定资产、零星维修“2000元及以上支出还须提供政府采购手续”修订为“所有政府采购按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6.废止文件第二条“各级各类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第三条“差旅费报销审批”第二款“公务机票报销”、“附件 报账须知”第三条“常见报账业务规范”第五款“住宿费”之规定。
三、本通知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