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请6月30日之前务必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 属于需要退税的:需要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提交退税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将不能享受退税。
2、 属于应当补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请各位教职工还未办理汇算清缴的,特别是需要补税的老师,务必及时办理,以免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财务处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