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财务处新增财务专用章(1)、财务专用章(2)(见平学院办文〔2012〕3号文),自2012年4月1日起,财务专用章(1)、财务专用章(2)正式启用。原财务专用章为财务处行政业务专用,财务专用章(1)为财务处基建业务专用,财务专用章(2)为财务处学费业务专用,三章不能混用、替代。请各单位相互通知。
特此公告。
财务处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