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简化程序,方便学校教职工办理差旅费业务报销手续,经财务处与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多次进行沟通协商,决定从2016年4月11日起,凡报销差旅费业务,可将差旅补助费用连同住宿、车票费用一并报销,不需再分开粘贴填报(即公务卡和现金支付业务可同时在一张报销凭据进行粘贴,在报销标签的支付方式一栏应分别注明公务卡、现金转账;支出金额处需填写汇总金额)。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