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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执行平财行〔2019〕6号文件精神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1-13 [来源]: [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

根据《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平财行〔2019〕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将我校《平顶山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7〕84号)文件中“公杂费”调整为“市内交通费”,不再包含通讯费用支出。到平顶山市以外地区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我市各县(市)、石龙区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2.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省内其它地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到本市各县(市)、石龙区(市内各区除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在安排工作餐或协助安排用餐时,严禁安排酒水。

    本办法自通知即日起施行,其他与此相抵触的文件条款自行废止。

    财务处

    2019年11月5日